本周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近2个交易日,互联网上市公司整体回调较多。

我们近期陆续提到国内外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和监管会趋严,但这一趋势其实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进入移动互联网的下一个十年,我们认为在产品端和技术端会逐步趋同,差异将更多体现在运营侧,公司间的竞争将会是企业家的价值观和思考方式的竞争。

如此泥沙聚下的市场表现,我们认为非常不理性,各家互联网公司受影响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基于对欧美反垄断法的研究,结合分析国内相关行业、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目前,一部分互联网企业已处于“击球区”,中长期投资逻辑没有发生改变。


一、 关于垄断的几个常识

1、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垄断行为才会受到指控。反垄断法限制的是垄断行为。

在欧美,通过市场行为占据了超过80%的份额并不违法;但如果巨头公司利用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去实施在另一领域的垄断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受到垄断指控。典型案例包括微软和谷歌:微软通过Windows软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超过85%份额),1996年开始通过免费预装的销售行为,使得IE浏览器取得90%的市场份额;案例中被指控的是“IE浏览器垄断地位的取得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近期,Google也面临类似的问题,Google安卓系统在移动端是有垄断地位,但被质疑“免费预装了GMS(谷歌移动服务)”的行为。(PS:一家企业触发反垄断调查,其实比较难。)

2、经济学的垄断和法学的垄断是不一样的。

经济学的垄断更偏强调垄断地位,是竞争格局的一种体现。我们在投资过程中也往往倾向于寻找具有强大竞争优势的公司,可以是产品差异化(品牌、技术创新等)、成本低廉(工序优化、规模效应等)、高粘性/高转化成本。竞争优势不断积累之后,自然会形成垄断地位。

法学的垄断更偏强调垄断行为,通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


二、法案具体涉及的几类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竞争对手通过书面或者默契实施垄断,比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如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

2、滥用垄断地位:以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捆绑销售等;典型如微软的IE浏览器。

3、排除竞争对手:以并购为主;典型高通的并购案。

4、行政垄断:限制投标等。

平台公司目前主要涉及滥用垄断地位,主要包括大数据歧视、算法合谋、多选一、搜索结果歧视等行为,有失公允和市场化竞争。

本次垄断法的修订,一方面是平台已经长成巨头,对人民生活和国家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力,确实需要监管。

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确实过于老旧。2008年开始实施;2020年1月开始做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近期各行业陆续有出反垄断合规指南;表述较为中性,“监”大于“管”


三、 对互联网公司的影响

1、中心化电商类公司有开始滥用垄断地位和垄断协议的迹象,即在推荐结果中差异对待自有店铺和自有产品,受“反垄断”影响相对较大。

2、假设电商中“二选一”限制放开之后,短期内边际上可能造成商户资源开始外流,对部分公司的成熟生态边际偏空。但中长期商户在各平台的选择,还是要看各平台的流量成本、供应链、物流服务等综合竞争维度。

3、对于提供基础设施平台的公司而言,几乎不存在垄断行为。例如,一个游戏发行平台,对自研游戏、参投游戏、第三方游戏的分发公允,没有明显倾向于自研产品,游戏研发商自发通过广告系统来实现用户触达,便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再如,小视频产品设计在内容分发和推荐逻辑上多样化,基于关注、点赞、推荐、位置等。用户几乎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对创作者也没有偏向限制( “黑五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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