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头图.jpg文章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短线交易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法》所禁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短线交易规制的相关内容。


短线交易的界定

短线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新《证券法》第44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容易与内幕交易相混淆,不过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在范围上要比短线交易的主体更为广泛。此外,内幕交易的核心是强调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线交易则强调特定主体在短期内买入股票再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再买入,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


短线交易的规制目的

从《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

其一,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证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任由公司内部主体利用特定身份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实现证券交易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较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这些主体在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上具有极大便利,如不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则其可能操纵市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主体的证券交易数量和频率进行限制。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第44条不仅将“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短线交易的规制范围,而且将“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规制范围,这实际上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人员也纳入到了短线交易的规制。

第二,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

第三,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如可转换公司债等。

第四,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在原《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之外,新增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这为做市商等机构在未来交易实践中适用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第189条将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加重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

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是较为全面的,这为将来短线交易的法律适用及监管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来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