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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其中: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7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3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7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12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7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3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1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1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温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明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汉博,男,汉族,19731225日出生。

被告人唐园子,男,汉族,19781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渊琦,男,汉族,1982424日出生。

20125月至20131月,被告人唐汉博伙同被告人唐园子、唐渊琦,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唐渊琦在明知唐汉博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汉博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期间,唐汉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汉博系主犯,唐园子、唐渊琦系从犯。唐汉博、唐园子、唐渊琦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汉博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汉博、唐园子减轻处罚;对唐渊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园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渊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唐汉博、唐园子利用控制账户组,共同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被告人金文献,男,汉族,1968513日出生,原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人高燕,女,汉族,1981616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人梁泽中(美国国籍),男,197175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业务拓展经理。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6月起至2015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文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61日至7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被告人高燕、梁泽中伙同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

被告人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泽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