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头图.jpg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其中: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四

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文伟,男,汉族,1973714日出生,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

201212月至20137月,被告人周文伟利用其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助理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的工作账号和密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浏览并获取上市公司提交审核的有关业绩增长、分红、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后,用办公室外网电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买入相关股票15只,买入总金额共计852万余元,卖出总金额871万余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伟利用其职务便利,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于次日信息公告披露后卖出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周文伟案发后坦白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周文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被告人周文伟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对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顾立安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立安,男,汉族,1973222日出生,原系江苏天腾文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1228日至29日,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网)的法定代表人郭江(另案处理)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就上海钢联收购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锐景)有关中关村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又进行了多次磋商。2016225日,上海钢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27日,上海钢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知行锐景100%股权。郭江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至20161月初,将上海钢联拟收购慧聪网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立安。20161月至2月,顾立安通过潘冬梅证券账户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8余万股,成交金额766万余元,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顾立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顾立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并明确了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中,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警示广大股民从中汲取教训,千万不要打探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案例六

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海啸,男,汉族,197156日出生,原系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201311月至20149月,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进行重组事宜。201441日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荣年(时任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系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311月中旬至2014331日,被告人陈海啸多次联络、接触薛荣年,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919日和24日,陈海啸将东源电器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进、石勇,明进买入东源电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勇买入东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7月至20152月,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进行重组事宜。薛荣年为巢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920日,被告人陈海啸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荣年等人时,获知巢东股份和浙江顾家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922日、25日、26日买入巢东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9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201526日巢东股份复牌,陈海啸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巢东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将该信息泄露给明进、石勇,明进买入巢东股份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勇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海啸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海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海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案例七

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蕾,女,汉族,1971522日出生,原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被告人乔卫平(被告人齐蕾的丈夫),汉族,1964222日出生,原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督导。

20092月至20154月,被告人齐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利用其负责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掌握了上述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伙同被告人乔卫平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上述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6.35亿余元,非法获利累计165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齐蕾系主犯,乔卫平系从犯。齐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乔卫平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齐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万四千八百五十四元七角八分;判处被告人乔卫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九元一角九分。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某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金融机构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于、同期于或者稍晚于公司账户交易,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尚未施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老鼠仓犯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