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反洗钱法》对比解读


虽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刚刚通过公布,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已开展多年。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专门下发文件,就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在2016930日,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再到近两年的断卡行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从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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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金融机构角度,从信息共享机制、宣传教育、权益保护、奖励保护机制等方面,对比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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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共享机制

 

两部法律均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且在以往反洗钱及相关文件中也曾多次提到,如《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要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规定:要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在反洗钱相关法规文件中,就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也有明确要求,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成果共享机制,明确共享的内容、对象和方式,以及信息保密要求,确保相关条线、部门、分支机构知晓、理解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特征及程度,以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在全系统的落地执行。

 

此次公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较以往信息共享机制方面,新增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及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而反洗钱等法规文件中涉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的规定则较少出现,《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288号)规定:推进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鼓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结合实际,主动、积极推进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实时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提高银行核验企业身份效率。

 

从实际执行结果来看,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愿景是好的,但是实际却很难实现,特别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获取的撤销登记信息,目前只能借助第三方数据供应商系统批量查询或获取信息提醒。撤销登记信息属于证照注销,在目前反洗钱罚单中,1个相关客户的处罚标准是40-50万,在反洗钱法修订后,处罚上限将提升至200万。所以此次公布的依法撤销登记将及时共享信息,将为金融机构解决燃眉之急,同时也希望《反洗钱法》或相关文件新增规定,明确银行账户注销为撤销登记信息的前置条件。

 

二、宣传教育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各单位;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应当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义务扩大到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村居委及新闻媒体。

 

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仍是金融机构,从反洗钱宣传工作现状来看,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工作已经成为应付式工作,几条横幅、几块展板、几张图片、一份报告,虽然新增了情景剧、短视频等方式,但宣传效果甚微,多数的目的仍是做给监管看。最终的结果就是反洗钱工作群众基础较弱,社会公众不了解反洗钱是干嘛的,为什么这么麻烦,自己的钱为什么还要了解这了解那,为什么不支持5万现金存取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的规定等等。

 

全面建设法制社会、全面提升公民法制意识的路很长,反洗钱只是其中一环,作为反洗钱从业者,无不希望被支持、被理解。在反洗钱宣传教育方面,可以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宣传义务主体扩大到新闻媒体,如今的部分新闻媒体为了流量,存在不专业的报道将矛头引向金融机构的情况,不能让“谁嘴大,谁说了算”成为常态,加强新闻媒体的法制学习也同样重要,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义务、反洗钱宣传义务也应成为义不容辞的义务。

 

三、权益保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仅规定了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方面可以进行权利救济,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规定:要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规定:要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釆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何为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并无规定,措施过重、过轻,甚至误伤均有可能。且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后,遇到客户取现、转账、销户不知如何处理,甚至投诉未告知采取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监测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可告知处置原因,反洗钱方面应新增规定或降低保密要求,适当考虑告知客户控制措施原因,同时进一步明确后续措施采取后的相关措施。

 

四、奖励保护机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等工作,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银发[2010]231号)规定:对提供洗钱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人员给与奖励。

 

两部法律对比看,反洗钱规定较为完善,不仅规定了奖励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履行反洗钱义务受法律保护。

 

素材来源:张博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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