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2023217日以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需提醒各位投资者特别注意:


一、盈利能力、亏损上市相关风险提示

 

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二、发行定价相关风险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采用询价方式的,定价可能超出四个值孰低值、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者境外市场价格,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

 

三、股票申购相关风险提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四、超发股票相关风险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五、终止上市

 

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

 

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七、交易规则变动风险提示

 

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 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停牌10分钟。

 

沪市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为500股。

 

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 避免影响申报。主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2%(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八、融资融券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九、红筹企业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存托凭证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充分知悉和了解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注册制相关制度请登录沪深交易所等网站查阅。

 

内容来源:沪深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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