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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


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公司注册、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优化,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保护以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一、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为推动产权平等保护,新增完善一系列股东权益保护规则。


1、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2、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3、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新《公司法》为防范利益输送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监督。


1、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2、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3、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4、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6、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解散清算等内容修改了部分规则,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透明度,对公司的新设和退出增加了效率,给市场增添了活力。


1、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2、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3、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4、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5、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6、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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