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站、微网站)进行汇款交易的行为(以下简称“汇款交易”),特订立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提交产品认购/申购/参与申请后,将认购/申购/参与资金通过预留银行卡直接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完成产品认购/申购/参与申请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适用产品合同、说明书、相关业务公告及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指符合产品合同要求且持有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产品认购/申购/参与申请的投资者。

预留银行卡:指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系统中与交易账户关联的用于汇款交易业务的银行卡。

T日:指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或办理其他产品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收款账户:本公司汇款交易业务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在汇款前须自行开通汇款交易功能,开通功能时经验证有效的银行卡视为有效的预留银行卡。已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可申请开通原交易账户对应银行卡的汇款交易功能,或新增银行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该银行卡的汇款交易功能。

第六条 T日提交的申购/参与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T1500(含)之前足额到账;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足额汇款资金,应当在产品合同或发售公告等约定的认购截止时间前(含认购截止时间)足额到账。如汇款资金未在T15:00(含)或认购截止时间前(含认购截止时间)之前足额到账,则该笔申请失败。认/申购/参与申请受理时间以客户实际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联洋支行

银行账号:129910025310518

第七条 投资者须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银行卡或以现金汇款等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该笔汇款资金不能作为汇款交易的有效申请资金使用,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严格检查汇款资金的来款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户名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预留银行卡号、交易账户户名的一致性。仅在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将资金记入投资者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汇款交易资金余额。

第十条 投资者于T日提交的认/申购/参与申请,若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申请对应的交易账户实际到账金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参与申请金额,则该认/申购/参与申请以申请金额成交,超出部分的金额将被退回;如实际到账金额小于认/申购/参与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参与申请将失败,该笔金额将被退回。投资者于T日未提交认/申购/参与申请或未办理汇款交易开户的,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的实际到账金额将被退回未成交的认/申购/参与资金本金余额,本公司将于T+2日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于T日通过汇款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参与申请的,若T日汇款交易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足额匹配。

第十二条 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须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 400-921-7211),由此造成资金清退的延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汇款交易资金余额账户内的资金,本公司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第四章  风险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五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因投资者未妥善保管好密码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十八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汇款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异地转账及采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办理的资金汇款,可能会导致到账时间延迟或汇款身份验证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顺延或失败,敬请投资者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由于办理汇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