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毒品危害巨大,增强禁毒和反洗钱意识,截断毒品犯罪的获利渠道及洗白非法资金途径,从你我做起。 毒品犯罪与反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暴利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层出不穷,并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洗白非法资金。涉毒洗钱犯罪,属于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打击洗钱犯罪制度体系。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核心条款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洗钱罪补充条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洗钱罪兜底条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1 娄底谢某松毒品洗钱案 2021年1月至4月,谢某松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妻子黄某燕等人的银行卡帮助毒贩转账,共计转账3000万元,赚取佣金20万元。2021年3月10日,谢某松按照毒贩戴某斌的安排将50万元毒品犯罪所得转入自己控制的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并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 2021年9月、11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某松犯洗钱罪,建议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其犯洗钱罪。2021年11月30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松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案例2 常德邓某英毒品洗钱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邓某英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帮助其哥哥邓某亚转移毒品犯罪所得。邓某英提供账户,接收其哥哥微信转账27万余元、现金25万元,为其哥哥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总金额超过52万元,构成了洗钱罪的主观犯罪条件。 2021年12月14日,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英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3 邵阳周某毒品洗钱案 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称自己要开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劝说谢某戒掉毒品、不要贩毒,入股自己的公司赚取收入。2018年4月27日,谢某让女朋友曹某将20万元人民币转至周某的银行账户,投资入股了周某名下的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明知谢某的资金为贩卖毒品所得,仍劝说谢某将其毒品犯罪所得入股,构成了洗钱罪的主观犯罪条件。 2021年6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中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提供账户转移涉毒资金。 1、在案例1谢某松涉毒洗钱案中,谢某松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妻子黄某燕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实际控制的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用于为戴某斌转移涉毒资金。 2、在案例2邓某英涉毒洗钱案中,邓某英明知其哥哥邓某亚的资金为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其哥哥转移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共计52万余元。 (二)通过入股公司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 在案例3周某涉毒洗钱案中,周某明知谢某的资金为毒品犯罪所得,仍以自己要开一家装饰设计公司为由,劝说谢某以毒品犯罪所得入股自己的公司,利用涉毒资金赚取“合法”收入。
案例评析 (一)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有效落实“一案双查”。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强化“一案双查”,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特点,重点审查其近亲属、团伙成员、朋友等密切关系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研判是否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或以入股、投资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对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 (二)深化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合作。持续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会商、案件反馈等机制,强化涉毒洗钱犯罪线索联合分析研判,加大联合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力度,切实提升打击洗钱犯罪成效。 温馨提示 (一)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严重危害人类身心健康,要提高守法意识,珍爱生命,坚决远离毒品,坚决做到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 (二)保护个人信息,增强风险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钱犯罪。 (三)拒绝利益诱惑,远离洗钱犯罪。 坚持谨慎交友,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决拒绝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涉毒非法资金,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避免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版权声明:本文件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全民提升反洗钱成效 构筑金融安全体系》(中国金融出版社)。未经原著作权人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